民事维权

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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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未向杨某赔偿车损,故保险公司仍应向杨某赔偿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责任?

  鲁法案例【2024】771

  ■莒南法院: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责任?

  2024年4月5日,张某驾驶某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杨某因车辆受损维修花费5000元。经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将交强险限额内2000元赔偿给张某,后张某未向杨某赔付。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辩称其已向被保险人张某理赔,拒绝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未向杨某赔偿车损,故保险公司仍应向杨某赔偿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财产损失。来源:莒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