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钓溺亡钓场判赔20%,经营者安保义务边界厘清
编者按:
长沙望城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夜钓溺亡案,陈某凌晨独自夜钓落水身亡,家属索赔91万余元。法院认定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夜钓风险仍独自垂钓,自担80%主要责任;钓场虽配救生设备、设警示牌,但钓位路面不平无护栏、24小时营业却无夜间巡查、监控失效,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判担20%责任,扣除已付5万,再赔18万余,双方服判。该案明确了 "24小时营业须配24小时守护 ",警示≠免责,经营者安保不能走过场。独自夜钓者不幸溺亡,经营者是否应担责?法院判了!
一次独自夜钓,
一场意外落水,
一个生命就此消逝。
当悲剧发生,责任该由谁承担?
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因夜钓溺亡
引发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31日晚23时许,陈某约同事去钓鱼被拒后,独自一人前往某钓场夜钓。钓场经营者刘某某提醒其“喊个伴”,陈某一边准备钓具,一边答应会联系同事过来,同时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转账120元作为钓鱼费。
一小时后,刘某某再次微信询问同伴是否前来,陈某回复“没有来”,但仍继续独自垂钓。
通过天网监控显示,次日凌晨4时45分至47分,陈某所佩戴的头灯不断闪烁,4时48分许,头灯光亮消失,且不再出现。第二天上午,陈某家属报警,下午,陈某的尸体在钓鱼的池塘中被救援队打捞上来。
家属认为钓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经营者刘某某、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918550元。
法院判决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死者陈某自身存在主要过错。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是其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其明知夜间垂钓存在视线较差、路面湿滑、意外落水难以被发现等风险,在经营者多次建议其叫个同伴的情况下,仍未引起足够重视,独自一人继续夜钓。根据自甘风险和自担责任的侵权规则原则,陈某自身应在此不幸事件中负有主要过失责任。
钓场经营者存在一定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朱某某对外经营钓鱼场,属于该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对消费者负有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义务。
本案中,刘某某、朱某某虽在岸边配置了救生设备,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但钓位周边路面不平整且没有设置安全护栏,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钓鱼场对外公示为24小时营业,却未安排夜间巡查人员,也未及时检修无法正常运行的监控。刘某某在得知陈某的同事没有来一同钓鱼的情况下,未阻止陈某继续钓鱼,也未采取更严密的巡查监控措施,对陈某意外落水未能及时发现所致溺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失察过失。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刘某某、朱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
经核算,陈某家属的损失共计107万余元,由刘某某、朱某某承担20%即21万余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扣减诉前已先行赔付的5万元,最终判决刘某某、朱某某赔偿陈某父母18万余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正值暑期,夏日炎炎,夜间垂钓成为不少人消暑消遣的选择。这起悲剧以生命的代价警示我们:夜钓虽惬意,安全防线不能松。
第一,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夜钓的危险系数远高于日间,光线昏暗导致视线受阻,钓位周边地形隐患难以察觉,一旦失足落水,自救和被发现的难度都会大幅增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切莫心存侥幸、“自甘风险”。
第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打折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不仅包括配置救生设备、设置警示标识,更要求针对夜间营业的特殊风险,落实硬件防护(如安全护栏)和制度保障(如夜间巡查、监控检修)。24小时营业的承诺,必须匹配24小时的安全守护。
第三,警示、劝诫不能替代有效防护。本案中,经营者虽提醒陈某“叫个伴”,也设置了警示牌和救生圈,但钓位路面不平、无护栏、无夜间巡查、监控失效等问题,才是未能及时救援的关键短板。安全措施必须“管用”,不能“走过场”。
来源: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陈俊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锁定法律关系
先确认钓场是经营性还是免费开放。收费钓场走民法典1198条经营场所安保义务;免费野塘可能走管理人责任或无过错补偿,路径完全不同,第一步必须先核营业执照、收款方、场地租赁协议。
固定现场证据
出事第一时间(黄金24小时)回现场拍照录像:钓位距水面高度、有无护栏、路面平整度、警示牌内容位置、救生设备是否在位可取。本案关键败笔之一就是"监控失效""无夜间巡查",这些都要靠现场+同时间段其他钓友证言补。
调取监控与天网
钓场本地监控容易"恰好损坏",立刻申请警方调取周边天网、路边商户监控,锁定落水时间、是否独自、经营者是否知情。本案就是靠天网4时48分头灯熄灭锁定时间点,倒推经营者"未及时巡查"的过失。
封存缴费与沟通记录
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本案经营者曾提醒"喊个伴"、询问"同伴来了没")全部公证或录屏备份。这类记录两头都管用:家属可证明经营者"已知风险却未阻止",经营者可证明"已提醒"。谁存得全谁占优。
列损失清单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丧葬费按半年社平工资;被扶养人有未成年人的加算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2-10万看过错比例。本案107万是这么核出来的,别直接抄家属起诉的91.8万,那个数没算全。
过错比例谈判与诉讼
先走调解(钓场保险如果有公众责任险能覆盖一部分),调不成按"经营者安保瑕疵程度"主张比例。本案20%是参考锚点——硬件缺+制度空多的可以往30%谈,只有警示牌瑕疵的可能10%上下。起诉时把经营者、场地出租方、实际管理人一并列被告,防止互相踢皮球。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夜钓溺亡家属能找钓场赔吗?
答:能,但要看钓场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民法典1198条,经营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有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义务。光摆个警示牌、放个救生圈不够,还要看硬件(护栏、路面)和制度(夜间巡查、监控正常)是否到位。本案钓场这两块都有短板,所以被判担20%。
问题2:经营者已经提醒"叫个伴"了还要担责吗?
答:要。提醒、劝诫只是安保义务的一部分,不能替代实质防护。法院在本案里说得很清楚:24小时营业就要配24小时安全守护,警示牌+口头提醒≠已完成安保义务,钓位无护栏、无夜间巡查、监控坏了,照样算过失。
问题3:死者自己有错为什么还能让钓场赔?
答:因为是"混合过错"。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夜钓危险还独自去,自己主责;但钓场也有疏失,按过错比例分摊。法院判决的逻辑是:陈某自担80%,钓场因安保瑕疵担20%,不是"谁死谁有理",也不是"自己作的就一分不赔"。
问题4:钓场哪些漏洞最容易被判担责?
答:三类高发:一是硬件缺,钓位临水无护栏、路面坑洼没平整;二是制度空,24小时营业但夜里没人巡、监控坏了不修;三是应急差,救生设备锁起来拿不到、落水后没人发现。本案这三样全中了两样,20%算判得偏轻的。
问题5:家属索赔时要算哪些钱?
答:核心四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家属最初报91.8万,法院核定107万余,差额来自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细项核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单列,本案另判2万。建议家属找律师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标准重算一遍,别直接沿用网上的数。
问题6:以后去钓场夜钓要注意什么?
答:两件事保自己、一件事留证。保自己:尽量结伴、穿救生衣、选有护栏的钓位、别去野塘;保证据:出事第一时间报警调天网、调钓场监控(监控容易"刚好坏掉",要快)、拍钓位现场(路面、护栏、警示牌、救生圈位置)、留缴费微信记录证明消费关系。结伴这个细节,本案直接影响了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