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交强险责任

承担交强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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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条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未向杨某赔偿车损,故保险公司仍应向杨某赔偿交强险限额内的2000元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