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法院罚款,是否合法?
编者按: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虽被法院认定滥用诉权,但最高法复议认为罚款处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最终撤销了罚款决定,明确了公法制裁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行使的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法院罚款,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复议申请人林亚查系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的被告之一。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因与泉州安华物流有限公司、郭东泽、林亚查等人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提起诉讼。
江西高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26日向林亚查送达了应诉材料。林亚查在法定期限内,于2019年5月8日向江西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住所地在福建省,且案件标的额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标准,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案涉《信托贷款合同》及林亚查本人签署的《保证合同》中,均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中江信托住所地法院管辖。针对林亚查提出的异议,江西高院于2019年5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其管辖权异议。林亚查对该裁定未提起上诉。
然而,江西高院认为,在合同已有明确且无争议的管辖约定的情况下,林亚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存在拖延诉讼的主观恶意,滥用了诉讼权利,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江西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罚款决定,对林亚查处以10万元罚款。林亚查不服该罚款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争议焦点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罚款、拘留等,属于公法制裁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列举了可以适用罚款等强制措施的具体妨害诉讼行为,该条款为完全列举,无兜底条款,法院无权在法律明确规定之外自由裁量扩大适用范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在此列。虽然林亚查提出异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已被法院裁定驳回,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在法律未将该行为规定为罚款事由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扩张适用罚款措施。故江西高院的罚款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律师说法
在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或律师会将“管辖权异议”作为一种诉讼策略,以期争取更多应诉准备时间或寻求更有利的管辖法院。然而,这种做法实则潜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其行使本身并不违法。但权利行使的边界在于“正当性”。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已在协议中清晰、无歧义地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通常会认定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快速驳回。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法院虽然驳回了管辖权异议,但并未因此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真正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原因,是受理法院试图通过罚款来制裁该行为,而这一制裁措施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明确的授权依据。这体现了司法权运行的谦抑性和法定性原则。对于普通诉讼参与人而言,应当认识到,提出管辖权异议虽是一项权利,但在约定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此举大概率会被视为对诉讼程序的非必要拖延。一旦被认定为滥用权利,虽然可能不会面临高额罚款,但将直接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并可能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给法官留下不佳的印象。因此,在决定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前,务必审慎评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避免因行使权利不当而陷入被动局面,将策略重心应放在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抗辩上,而非耗费在缺乏依据的程序拖延之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司惩复6号复议决定书(2021年3月8日作出)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审阅合同条款,明确管辖约定
仔细翻阅您签署的每一份合同,特别是关于“争议解决”或“管辖法院”的条款。对于借款、担保等商事合同,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事先约定。确认是否有类似“由某某法院管辖”或“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明确文字。如果存在此类清晰约定,除非有法定无效情形,否则变更管辖法院的空间极小,不建议再耗费精力提出异议。
评估异议理由,避免权利滥用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等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在提出前,请务必检索相关法条和类似判例,评估您的主张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支撑。不要将管辖权异议纯粹作为“拖时间”的工具,这不仅有被法院当庭驳回的风险,还可能给您带来不必要的诉累和负面评价。
应对程序裁定,聚焦实体抗辩
如果您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应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上诉。若不上诉或上诉后被驳回,应尽快将精力转向案件的实体审理。此时,重点应放在收集证据、梳理法律关系、准备答辩状等核心工作上。不要在程序问题上过度纠缠,以免影响您在实体审理中的答辩效果。
面对法院处罚,依法申请复议
如果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您作出了罚款或拘留的决定,首先不要慌张。仔细审查决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判断您的行为是否确实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处罚情形。如果您认为法院处罚不当,务必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书,清晰阐述您的理由和依据,积极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打官司时觉得法院没管辖权,提管辖权异议会被罚款吗?
答:答:一般情况下不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只要您是基于对法律或事实的合理认识,即便异议被法院驳回,也不会因此受到处罚。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法院认定您完全是恶意拖延诉讼,才有被罚款的风险。但根据本案最高法的观点,即使存在滥用,直接罚款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问题2:我在合同里签了管辖条款,开庭前还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答:答:可以提,但法律风险较高。一旦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清晰有效,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会直接依据该条款驳回您的异议。这种行为不仅无法达到变更管辖法院的目的,还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
问题3:法院对我滥用诉权进行罚款,应该依据哪条法律?
答:答:法院进行罚款必须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明确列举。该条款采取的是完全列举方式,没有兜底条款,法院不能随意扩大适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仅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并不属于该条款明确规定的罚款情形。
问题4:我被法院罚款了,不服该怎么办?
答:答:如果您对罚款决定不服,法律为您设置了救济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您可以向作出罚款决定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的林亚查就是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成功撤销了10万元的罚款决定。
问题5:最高法撤销罚款决定,是不是意味着打官司可以随便提异议拖延时间?
答:答:不能这么理解。虽然最高法撤销了罚款,但明确指出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会通过驳回异议、责令承担诉讼费用等方式,让滥用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恶意拖延诉讼不仅难以实现目的,还会增加自身的诉讼成本。
问题6:签了借款担保合同,担保人一定要按合同约定的法院去打官司吗?
答:答:通常情况下是的。因为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管辖约定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您作为担保人签署了合同,就意味着认可了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包括管辖条款。除非您能证明该管辖约定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应按照约定法院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