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查封土地情况下行政机关理应尊重执行生效裁定,其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能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
就本案而言,本院作出司法查封裁定在先,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作为行政机关,理应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而不应当在未函告人民法院,也未妥善处理涉案土地上的债务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7日迳行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该收回决定系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基于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代表其具有能够阻却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民事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