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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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案中,河池中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桂12执140号结案通知书,于2023年4月10日向龙某群邮寄送达该结案通知书,龙某群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了上述结案通知书。龙某群于2023年8月10日向河池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结案通知书,明显超过六十日的异议期限。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无明显不当。
  • 行政机关如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确认作出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被诉行政行为是西固区政府实施的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西固区政府对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上诉人西固区政府在一审举证期限内仅提交一份(2018)甘01民终188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未提供拆除涉案房屋合法的相关证据,本案原审第三人亦未提供西固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合法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西固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一审判决确认西固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