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释明权行使

法院释明权行使

――本标签下共聚合1条信息――
  • 当庭变更诉求实为明确请求,不用重新指定答辩举证期限

    判决书核心观点指出,原告某B将请求“共同清偿”变更为“连带清偿”,属于对请求的“明确”而非“变更”。这在法律上意义重大,因为它不构成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的重大变化。法院的裁判逻辑为原告律师在庭审中灵活调整诉求提供了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