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依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申请人上饶市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并以此证成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饶市政府该行为构成复议程序违法,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