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利救济告知错误,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本院认为,原告是否实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能阻却被告在涉案处罚决定中权利救济告知错误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出被告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权利救济告知错误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判决撤销被告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湖田派出所作出的珠公(湖)决字[2019]09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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