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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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在政府办公室偷拍自己与政府工作人员对话构成“偷拍他人隐私”违法行为吗?
一般而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属于正当办公、服务群众的场所,并不属于隐私场所,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内的接待、谈话等行为亦不涉及隐私行为。综上,赫章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
即使政府信息涉及协议签订方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技术上可以作整体与部分的分割区分处理后公开
针对某A要求公开张潘与平定县冠山镇南关街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有些信息并不涉及他人身份情况,即使涉及协议签订方的个人身份信息等隐私,但在技术上可以进行整体与部分的分割区分处理。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某A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个人身份信息等个人隐私,被上诉人对此仍需进一步调查裁量,但是对此可以作区分处理。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