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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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召集股东会即形成股东会决议,因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故其无效
兴盛公司未召集股东会即形成股东会决议,该些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徐江钱作为兴盛公司股东,起诉请求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不能仅以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送达给债权人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某A银行重庆分行既无证据证明某H置业公司向其发出过要约,也无证据证明该行对要约作出了承诺;无证据证明未订立抵押担保合同系某H置业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更无证据证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过错在某H置业公司,因此,仅依据某H置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能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
即使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表决权,但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