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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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9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