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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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在当事人之间应如何分担?
关于鉴定费,因潘某A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对工程价款未作约定且存在争议,导致必须通过鉴定证明潘某A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对此双方均有责任,故鉴定费应由双方平均分摊,潘某A、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关于一审鉴定费分担方式不合理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8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
司法实践中,能单独对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提起上诉吗?
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围,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的规定,华冶公司单独对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提起上诉,缺乏法律依据。 -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审查申请鉴定事项是否具有必要性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根据水电六局在一审中提交的《鉴定申请书》,水电六局请求鉴定的事项是因龙华公司没有能力施工、大部分工程未施工、延期完工导致水电六局遭受的损失。而是否存在未施工、延期完工的事实、龙华公司对上述事实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水电六局因龙华公司的行为是否遭受损失及损失的数额,均属于水电六局的举证范围,不属于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的事项,故一、二审没有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其关于该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再审法院不予准许
某A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广西标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书,但没有说明结算的委托单位、结算资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与认可,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某A申请再审时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因自身原因未将个人印章妥善保管,他人在相关材料上代盖章视为授权
当事人虽对对方所提供证据中的签字有异议,但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签字系伪造,则应认定该签字的真实性。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将个人印章妥善保管或及时收回,导致由他人代为在相关材料上盖章的,视为该印章所有人的概括授权,合法有效。 -
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难以鉴定,法院确定赔偿时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
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赔偿时的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