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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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仅有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无相反证据亦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刘某A称杨长明向其借款9万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予以佐证,四被告作为杨长明的继承人,虽极力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四被告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且杨长明与刘某A的聊天记录中并未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故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律师费、违约金和借款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本案二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天信公司有关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年利率24%予以了支持,对天信公司超过年利率24%的有关违约金、律师费用等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