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罚款金额,致使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对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394台次违法车辆擅自决定减少行政罚款金额,按规定拟处罚共计1182万元,滥用职权实际处罚182 98万元,造成应处罚款999 02万元的损失,其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严重扰乱该行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