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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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不明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给出司法答案
执行依据不明时,执行机构可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并按答复执行。本案中,泸州中院执行行为合法,四川高院提存做法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醒各方,应依法主张权利,遵循生效裁定。 -
广东省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检会字〔2024〕1号)
2024年3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印发粤检会字〔2024〕1号通知,要求遵照执行《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正)
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连带责任方应当承担诉讼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本案中,某C未按期向公信公司付款,应当承当支付款项的败诉责任。华能公司、某A、某B对相关责任与某C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华能公司、某A、某B与某C共同负担一审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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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村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陈某A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予受理。 -
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被诉,人民法院以不属民事诉讼范围予以驳回
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丁某A在该院作为律师执业,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履职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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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法发〔2003〕25号)
编者按:200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带来不利的裁判后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