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格被告

适格被告

――本标签下共聚合6条信息――
  •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对梁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梁某某对该答复书不服,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审法院认为海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 当事人不能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件被告是否适格,需经法院实体审理确定,当事人不能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不是管辖权异议。故上诉人以原审法院列其为本案被告错误,法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对其起诉的理由,本案不予审查。
  • 确定行政诉讼正确、适格的被告,是原告和人民法院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原告起诉状基于初步证据确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即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否正确、是否适格,则是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确定的问题。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耀德公司错列被告,亦应当协助耀德公司准确确定被告,加以释明引导,而不能迳行驳回耀德公司的起诉。
  • 即使房屋系他人直接拆除的,也应将恭城县政府列为被告

    即使案涉房屋系名厦公司直接拆除,也应将恭城县政府列为被告,在实体程序中审理名厦公司拆除房屋的法律责任是否应由恭城县指挥部承担。因恭城县指挥部系由恭城县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其法律责任最终由恭城县政府承担。
  • 起诉个体工商户,列谁为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因此,一审、二审判决认为经营者某C、某D、某E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某A、某B关于某C、某D、某E应为本案适格被告的再审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