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因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复议申请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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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供稿: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向某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行政机关作出《信息公开反馈》后向其送达。杨某某因信息公开答复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杨某某于2019年11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确认原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撤销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其仅对第一项请求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此已作出生效判决。杨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原审法院认为,杨某某未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裁定驳回起诉。杨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作出的新的制度设计,目的是为了促进行政复议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根据规定,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情形,限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既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因为行政机关并没有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实体认定和处理。在该种情况下,当事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可以选择:一种是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另一种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二者应当选择其一。这是因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直接的诉求虽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或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但其法律效果必然导致复议机关同样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

  法官后语

  就本案而言,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不是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杨某某对原行政行为和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择一诉讼,要么起诉原行政行为,要么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在原审法院已经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杨某某再要求人民法院对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进行审理,无法律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