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原南京市物价局作出的《价格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答复内容对上诉人某A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某A与被诉《价格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没有利害关系。
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