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本标签下共聚合15条信息――
-
-
超过起诉期限是由于法院不立案造成的,应当允许通过继续起诉的形式予以救济
某A等7人已在法定期限内(2010年3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未超过起诉期限。某A等7人为维护其权益于2017年再次起诉,两次起诉虽相隔七年,但第一次起诉时,宁德中院对某A等7人的起诉未予立案、审理,并未作出书面裁定明确告知不予立案,某A等7人期间也一直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此外,房屋同时被强拆而另案起诉的部分当事人,相关诉求已经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不能立案,应当对其权利予以保障。 -
二审判决在一审未提诉讼时效情况下支持其二审诉讼时效抗辩系适用法律错误吗?
二审判决在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一审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亦未提交新证据证明某A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采纳旭日航空公司、蓝天学院的诉讼时效抗辩,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有违前述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
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2号)及答记者问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审理的,适用本解释;对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本解释。 -
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即使未缴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也仍能引起中断效果
两案南岸区法院确认收到诉状的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因此,即使程体明的起诉最终因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综上,由于程体明在另案中的起诉,导致涉案借款诉讼时效中断。作为债权受让人某B,于2015年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诉讼法意义上的确认之诉,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
强制拆除超过起诉期限,申请再审同样也被驳回
福利焦化厂提起本案诉讼针对的乡宁县政府2012年、2013年强制拆除福利焦化厂厂房的行为,该行为系事实行为,该行为发生时即是乡宁县政府作出之时,此时福利焦化厂已经知道该行为,起诉期限也应从此计算,原审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福利焦化厂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并无不当。 -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某C于2016年7月6日提起诉讼的行为,不论是否撤诉,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传递者,更重要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因此,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意味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随即中断。2017年3月27日某C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在重新计算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审认定某C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
未签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因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被驳
原告主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在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经审查,原告自2015年3月入职,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截止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