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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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违法行为投诉查处不服,投诉人就此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本案中,苏、刘二人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评估资产的所有权人,苏、刘二人对作出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显然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认为苏、刘二人与被诉不履行举报事项查处法定职责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投诉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的行为,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投诉人对该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
投诉人与被投诉事项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投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应驳回起诉
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投诉举报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被上诉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系对上诉人投诉问题进行书面答复,没有为上诉人创设或变更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