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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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机关对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认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由征迁实施部门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告,而非由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违法认定并拆除。对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行政诉讼应当依法监督。
  • 即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但法律不保护违章建筑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某A、某B、某C在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不属于某A、某B、某C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某A、某C、某B的赔偿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均无不当。
  • 行政处罚决定指向的行为是违法建设行为,故而其处罚的对象应是违法建筑的建造者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可见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具体行为,对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也应着眼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案涉处罚决定指向行为是“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建设车库”,而白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某A认定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适用终了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处理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应当适用违法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案涉的建筑在建设时没有办理规划审批,申请人的建设行为违法,且其在事后亦没有补办相关手续,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处罚期限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处罚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