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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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应以宗地为单位
某开发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缴违约金行政复议案——行政机关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应以宗地为单位  【基本案情】  2017年,申请人某开发公司通过 -
如抗辩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应视为包含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主张吗?
苏海建筑公司在一审期间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应视为包含违约金过高的主张。在中润房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原判决考虑苏海建筑公司逾期竣工验收37天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合同约定及双方违约情况、过错程度,认定中润房产公司与苏海建筑公司关于“每延误30日,工程款总造价下浮3%作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约定过高,将违约金予以调整,按每日20000元计算,并无不当。 -
非违约方既享有违约金请求权,也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并未禁止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二者同时适用
违约金除在部分情况下体现为一定的惩罚性之外,在多数情况下,仅具有补偿性。如当事人就某一损害约定了违约金,则在损害发生时,非违约方既享有违约金请求权,也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并未禁止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二者同时适用。太化房地产公司关于违约损失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
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调减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4项约定,如不按时付款,剩余款项超一天按千分之二进行处罚。基于贵州新西南公司的调减申请,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并无明显不当。贵州新西南公司上诉认为某B、某A、某C的实际损失为银行贷款利息,并因此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应调减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律师费、违约金和借款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本案二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天信公司有关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年利率24%予以了支持,对天信公司超过年利率24%的有关违约金、律师费用等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