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调减

违约金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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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抗辩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应视为包含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主张吗?

    苏海建筑公司在一审期间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应视为包含违约金过高的主张。在中润房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原判决考虑苏海建筑公司逾期竣工验收37天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合同约定及双方违约情况、过错程度,认定中润房产公司与苏海建筑公司关于“每延误30日,工程款总造价下浮3%作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约定过高,将违约金予以调整,按每日20000元计算,并无不当。
  • 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调减缺乏事实依据

    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4项约定,如不按时付款,剩余款项超一天按千分之二进行处罚。基于贵州新西南公司的调减申请,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并无明显不当。贵州新西南公司上诉认为某B、某A、某C的实际损失为银行贷款利息,并因此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应调减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