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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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但法律不保护违章建筑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某A、某B、某C在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不属于某A、某B、某C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某A、某C、某B的赔偿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均无不当。
  •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主要是针对违法的事实行为。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还适用于在作出判决前行政行为已经了结,亦即已经执行完毕而无恢复原状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的情形。因为该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之效力,只能判决确认违法。
  • 行政机关如未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确认作出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被诉行政行为是西固区政府实施的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西固区政府对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上诉人西固区政府在一审举证期限内仅提交一份(2018)甘01民终188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未提供拆除涉案房屋合法的相关证据,本案原审第三人亦未提供西固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合法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西固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一审判决确认西固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