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与己合法权益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生纠纷,因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宗旨缺乏诉的利益驳回起诉
某A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合法有效的渝府地〔2003〕1293号征地批复,该批复将申请人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某A就其申请公开前述政府信息及提起本案诉讼所涉及的具体合法权益未能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诉的利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