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与己合法权益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生纠纷,因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宗旨缺乏诉的利益驳回起诉

某A、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4285号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其他行政管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某A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沙坪坝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行终5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A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沙坪坝区政府对某A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处理不影响某A的权利义务错误,且并未对某A申请的此次信息公开系重复申请进行质证审理;一审裁定认为某A滥用诉讼权利于法无据,偏袒沙坪坝区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二审法院认定重复申请的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行政裁定,依法确认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渝府复〔2019〕14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并撤销;依法确认沙坪坝区政府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沙坪坝区政府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某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宗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该宗旨。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保护。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行初字第00058号行政裁定中查明,某A具有不间断、大量、随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事实。该裁定已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634号行政裁定维持。
本案中,某A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合法有效的渝府地〔2003〕1293号征地批复,该批复将申请人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某A就其申请公开前述政府信息及提起本案诉讼所涉及的具体合法权益未能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诉的利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某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A的再审申请。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