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

――本标签下共聚合4条信息――
  • 即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但法律不保护违章建筑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某A、某B、某C在临时使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依法不属于某A、某B、某C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某A、某C、某B的赔偿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均无不当。
  • 提出与己合法权益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生纠纷,因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宗旨缺乏诉的利益驳回起诉

    某A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合法有效的渝府地〔2003〕1293号征地批复,该批复将申请人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某A就其申请公开前述政府信息及提起本案诉讼所涉及的具体合法权益未能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诉的利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 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应当具备两方面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适格的行政诉讼原告需具备两方面条件,从主观上看,必须是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从客观上看,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能凭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判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一方面应当考虑通过诉讼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需考虑行政秩序安定性、连续性不被过分的打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