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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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应当如何正确适用?
若原告起诉不符合该起诉要件,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合法为由通过裁定形式驳回起诉。但若案件实质上涉及到原告的权利保护要件是否成立时,应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加以判断。如果其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保护要件,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则法院应以原告之诉不能得到支持为由通过判决形式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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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与己合法权益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生纠纷,因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宗旨缺乏诉的利益驳回起诉
某A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合法有效的渝府地〔2003〕1293号征地批复,该批复将申请人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某A就其申请公开前述政府信息及提起本案诉讼所涉及的具体合法权益未能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诉的利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
关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成立的判断标准问题
为防止将诉权与胜诉权相混同,避免动辄不经实体审理即驳回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否定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在此前提条件下,人民法院方可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或者依据《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以避免形成缠讼,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 -
投诉人与被投诉事项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投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应驳回起诉
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投诉举报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被上诉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系对上诉人投诉问题进行书面答复,没有为上诉人创设或变更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当事人违反“一案一诉”原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