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建筑结构用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持续不利影响,此类违法行为应视为呈继续状态不受二年追溯时效限制
就某A所称的该大厦存在填平中庭北部,改变原建筑结构用途的情况,则属于可能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事项。因此,上诉人应就原审第三人是否改动了原建筑结构以及该改动是否属于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变动等问题作出审查与判断。且因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有持续的不利影响,此类违法行为应视为呈继续状态,其也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二年追溯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