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
――本标签下共聚合6条信息――
-
-
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应如何认定?
某丙公司在为自己所负债务提供意思表示明确的执行担保时,其对所负债务范围,及对《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上述还款事宜如有一项未能落实的,由执行法院直接扣划乙方账户资金归甲方”这一后果均是明知的,故与第三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同,其所提供执行担保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之程序限制。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执行法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事实上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和解协议性质有影响吗?
在争议期间,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曾经向执行法院共同提交过书面《和解协议》,但执行法院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事实上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行私下沟通、安排还款、收款事宜,均未要求执行法院继续强制执行,对执行法院中止执行均未否认。《和解协议》达成后,已经被执行法院知悉,并导致了原判决事实上的中止执行。因此,《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是执行外和解协议。 -
如何认识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内容通常是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故也可视为双方在生效判决确认的原债权债务的基础上,通过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设立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该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另案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