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除斥期间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为除斥期间,申请人就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权利主张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