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判文书生效前转移财产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彭某A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鄂01刑终646号
案由: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彭某A。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彭某A请求依法追究侯某、熊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状,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鄂0116刑初269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彭某A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裁定认定,鉴于熊某1将其卖房款45万元全部取现发生在民事判决生效前,自诉人彭某A要求追究侯某、熊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故对自诉人彭某A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彭某A上诉称,一、被执行人对其持有的大额现金拒不举证说明去向,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应当认定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虽然起始于诉讼过程中,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且危害结果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三、证明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在被执行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彭某A诉侯某、侯建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2018年1月24日,受理彭某A诉熊某2、熊某1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判决。上述判决生效后,彭某A分别于2017年9月8日、2018年5月23日先后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4日,彭某A以侯秋元、熊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书面回复彭某A,侯某、熊某1暂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9年4月4日,原审自诉人彭某A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称侯某、熊某1在一审期间将房屋出售,并于2016年10月14日将售房款取现,系逃避债务、隐瞒财产,依法应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彭某A提供的自诉状和证据,熊某1将其卖房款45万元全部取现发生在上述两案民事判决生效前,故自诉人彭某A要求追究侯某、熊某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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