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具备破产情形,未出资到位股东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学车小助手(广州)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广州叮当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李某A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审理法院:广东省****
案号:(2020)粤****民初1251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原告学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叮当公司签订的《招生代理协议书》;2.被告叮当公司返还原告预付的学车款2106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被告李某A和被告伍某B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叮当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当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招生代理协议》,约定原告代理甲方广州区域驾培业务做招生宣传工作,发布驾校招生信息给目标群体,负责在区域招生咨询和学员报名等。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止。具体产品广州学车C1班(无忧班),结算价格根据总招生量确定结算单价。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先预付学车款,原告招生收取费用后,带学员与被告结算抵扣预付款。原告依照合同约定的招生价格,不断宣传招收学员约700余人,上述学员收取学车费用后,均与被告签订驾驶员培训协议,但从2019年7月份,原告发现被告公司人去楼空,无法再为被告代理招收学员,自2018年9月开始至2019年7月向被告预付了学车款共计3940000元,与被告已抵扣预付款1834000元,被告尚欠原告预付学车款2106000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未抵扣的预付款无果。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叮当公司、李某A、伍某B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日,叮当公司(甲方)与学车公司(乙方)签订了《招生代理协议书》,约定: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合法的招生手续和驾校的相关证照。2.甲方负责与乙方招收的学员签订合同。3.甲方负责提前提供广州车管所各个科目考试日期,由甲方安排通知学员到指定场地驾校参加培训。甲方制定科目培训计划和安排车辆。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所介绍学员向甲方一次性交纳或者分期缴纳学费,产品详情详见后续条款。三、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止。四、具体产品:产品一、广州学车C1班(无忧班),合作期间各班型总招生量、结算单价分别为1000人、3000元/人,2000人、2950元/人,3000人、2900元/人,4000人、2850元/人,5000人、2800元/人。产品三、广州学车C2班,所有班型与C1班型一致,结算价格需增加300元/单。五、付款模式:1.乙方安排现场销售带客户到训练场参观,并与客户签署合同,客户学费转到乙方名下账户。2.合作期内,乙方将结算费用随学员资料交给甲方,每周二结算一次。3.由业务量增长的部分返利增长金额,每月8号前,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所有款项。
庭审时,学车公司主张上述协议签订后,向叮当公司转账预付学车款3940000元,按广州学车C1班(无忧班)的标准招收学员后,在叮当公司处已抵扣学车款1834000元,现因叮当公司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叮当公司应退还学车公司剩余学车款2106000元,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转账凭证:2018年9月11日、21日、10月15日、11月6日、2019年1月9日、3月29日、4月12日高婷依次向甄菊坤转账1000000元、300000元、600000元、300000元、1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2018年9月21日杨永梅向甄菊坤转账150000元。2018年9月25日、10月15日、11月6日、2019年1月9日、1月14日于晓伟依次向甄菊坤转账550000元、4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40000元。甄菊坤共收到款项3950000元。2.广州叮当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交款人高婷,收款方式转账,收款事由学车款,2018年9月11日、21日、25日、11月6日、2019年1月9日、4月12日依次交款1000000元、450000元、550000元、500000元、40000元、110000元、200000元,共计2850000元,落款处加盖有叮当公司财务专用章,甄菊坤在财务审核处签名。学车公司称2018年10月15日的1000000元收款收据已遗失,还有一笔100000元因金额较小,故未开具收据。
学车公司庭审时确认:其已付款为3950000元,因起诉时错误计算为3940000元,故现按3940000元计算得叮当公司应返还2106000元(3940000元-1834000元);转账记录中的高婷为学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晓伟为高婷丈夫、杨永梅为于晓伟母亲。
学车公司主张叮当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其股东李某A、伍某B出资加速到期,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叮当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此提供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工商登记信息、执行****等证据,显示:叮当公司,股东李某A、伍某B,出资时间2035年1月1日,出资比例分比为60%、40%,注册资本原为100万元,后于2017年3月10日变更为500万元。叮当公司已被本院及****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案件有(2019)粤0106执21489号、(2020)粤0111执6928号、(2020)粤0111执1362号等。
本院认为:学车公司与叮当公司签订的《招生代理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有效。现学车公司主张向叮当公司支付了学车款3940000元,抵扣学车款1834000元后,因叮当公司原因,无法再为其代理招收学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叮当公司应退回尚未抵扣的学车款2106000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因被告叮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叮当公司与学车公司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故本院对学车公司诉请解除案涉协议不再支持。
关于利息,学车公司要求叮当公司支付利息的时间及标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贷款利率依法调整为按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关于股东李某A、伍某B承担的责任问题。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凡是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中,叮当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现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叮当公司未申请破产,故本院认定叮当公司股东李某A、伍某B出资加速到期,李某A、伍某B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叮当公司、李某A、伍某B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叮当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学车小助手(广州)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退还学车款2106000元及利息(以2106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A、伍某B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广州叮当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学车小助手(广州)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48元,由被告广州叮当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