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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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股东,其所设公司被吊销执照符合清算条件而未清算时,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执行该公司财产?
在被执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公司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财产清偿公司相关税费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案涉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符合解散和依法清算的条件,其公司财产的权益将最终全部归属于股东个人。执行法院径行执行案涉房产,客观上执行的是吴某清的财产权益,应予维持。 -
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时,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到位并投入使用且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条“虽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财产,其已为公司发挥资产效用,实质上也就达到了出资的目的”所规定的情形,应予认定完成了权属转移手续。 -
股东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侵权行为,即便转让股权亦不影响连带责任承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转让股权,不影响该连带责任的承担。 -
公司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具备破产情形,未出资到位股东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中,叮当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现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叮当公司未申请破产,故本院认定叮当公司股东李某A、伍某B出资加速到期,李某A、伍某B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未召集股东会即形成股东会决议,因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故其无效
兴盛公司未召集股东会即形成股东会决议,该些股东会决议在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徐江钱作为兴盛公司股东,起诉请求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仲裁案件在申请执行过程之中,可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虽然第三人不受仲裁裁决约束,但案件执行程序中,既判力和执行力依照法律规定均可以扩张,即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即使生效执行依据未将第三人载明为债务人,执行程序仍可将其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产生强制执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擅自转走公司账内资金,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东没有任何实际出资,而茂昌公司的股东张某A又在缺乏合法原因的情况下,擅自转走茂昌公司的账内资金408 3万元,势必导致茂昌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从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张某A应当在其转走的408 3万元范围内与茂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章程未就出资期限作出记载,股东应当随时履行出资义务
为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章程未就出资期限作出记载的,股东应当随时履行出资义务,故某A公司诉请某B公司的股东吴某C、蔡某D、高某E、温某F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股东与公司财产形成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关于被告肖某C、宋某D与某A教育公司财产形成混同、被告田某B、肖某C、宋某D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主张成立,被告田某B、肖某C、宋某D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收到败诉判决之后,股东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