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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苏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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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苏州法院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不是简单的债务豁免。审查时会严格核查银行流水、房产车辆、消费记录,建立诚信画像。只有那些确因经营失败或意外陷入困境、没有恶意逃债行为的债务人,才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受理条件。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将组织所有债权人协商,制定分期清偿方案。履行完毕的,法院将依法修复信用、解除限高,帮助债务人从头再来。

2025年度苏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2025年,在市委坚强领导、市政府有力支持下,苏州法院以一体推进企业破产和因企负债经营者债务清理为抓手,深入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重生,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全市法院全年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479件,同比增长233%,为41名“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创造东山再起机会。

  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经征集、评选,现发布2025年度苏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蔡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一体推进企业破产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助力因企负债经营者经济重生

  案例二:田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股东自愿承担破产企业债务同步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实现多赢

  案例三:姜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多家金融机构一致行动促成个人债务重整

  案例四: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以严格诚信审查促成金融机构减息让利

  案例五:张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一人公司和股东债务实质合并重整提升个人债务清理效果

  案例六:吴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和解计划批准后债务人爽约致清理程序终结并受罚

  案例一

  蔡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一体推进企业破产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助力因企负债经营者经济重生

  【基本案情】

  苏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债务人蔡某某为该公司股东。2021年,公司因员工冒用名义诈骗引发诉讼,法院判决公司向债权人任某退还68万元,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公司仅有存款3万元,蔡某某名下唯一房产已抵押且剩余价值不足,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该公司因拖欠深圳某公司佣金再次进入执行程序。鉴于公司与蔡某某均丧失偿债能力,执行法院先后将该公司和蔡某某移送破产(蔡某某适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审查,并决定对两案协调审理、指定同一管理人。

  【清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过对蔡某某住所地、工作单位现场调查,前往有关部门调取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社会保险等情况,详尽审查其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大额资金交易流水,结合前期执行案件财产查询反馈,形成债务人“诚信画像”。调查显示,蔡某某有两名子女需要抚养,名下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的房屋,但设定有高达129万余元的抵押;月固定工资收入4800元,另有按实结算的绩效奖金。管理人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含豁免财产清单)》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审查,并对蔡某某诚信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全体债权人对报告内容及蔡某某的诚信表现均无异议。最终,债权人与公司、蔡某某达成分类清偿方案:针对公司债务及蔡某某所负连带债务,由蔡某某制定分期清偿计划,清偿比例达62%,远高于执行程序中的预期清偿率;对于蔡某某个人的住房抵押贷款等金融债务,维持原合同继续履行,不纳入本次集中清理范围。法院经审查,裁定认可公司和解协议,批准蔡某某债务清偿计划。目前,公司和蔡某某均已按期足额履行义务。法院依法解除对蔡某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屏蔽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裁定终结苏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解程序、蔡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破产程序中探索一体解决经营者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恢复市场主体活力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精准甄别一人公司破产原因和出资人诚信状况、履行能力后,精准识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先后将一人公司和投资人移送破产审查,经同一管理人组织协商达成债权分类清偿方案,既使债权人获得了更高比例受偿,又帮助诚信债务人摆脱困境、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同时也妥善保障金融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案例二

  田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股东自愿承担破产企业债务同步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实现多赢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田某与配偶张某系某外贸服饰加工公司的股东。因市场环境变化,该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并最终停业。因未清偿到期债务、拖欠职工工资,该公司涉及诉讼21件。相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田某、张某名下除已抵押给张家港某银行的家庭唯一住房外,无其他大宗财产,且张某患病需长期治疗,但二人在诉前调解阶段自愿表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诺将其个人财产纳入偿债范围。

  【清理情况】

  经全面审查企业债务形成过程、田某与张某个人资产状况及其过往偿债意愿后,执行法院认定田某属于有履行意愿但确无履行能力的“诚实而不幸”债务人。2025年4月,法院在启动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同时,依法引导田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同步推进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破产程序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快速接管并处置该公司剩余资产,防止资产贬损及共益债务增加。同时剖析田某所涉债务结构,区分金融机构债权与职工债权,并将解决职工债权作为优先顺位,制定一体推进方案,组织债权人协商。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债权人与田某达成债务和解协议:职工债权金额按75%予以确认,由债务人田某在两年内分期优先清偿。在金融机构方面,作为主要抵押权人的张家港某银行表示同意优先保障职工工资债权的支付,将田某夫妇唯一住房作为自由财产保留,并在还款期限上给予较长展期及较大幅度利息减免,同时设立“诚信按期履约可进一步减免”的阶梯式激励条款。债权人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上述债务清偿计划,法院据此解除对田某名下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田某目前已按计划支付首期款项,用以清偿职工工资。

  【典型意义】

  实践中已无偿债能力的“僵尸企业”,单独进行企业破产清算往往无法实现职工债权的有效清偿。本案中,针对企业符合破产条件,企业经营者自愿承担企业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执行法院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企业破产同步推进,突破了单一企业破产程序的局限,有效提升了债权的受偿可能性。在一体推进程序中,法院积极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金融机构同意保留债务人唯一住房并予以贷款展期,最终实现职工债权优先保障、金融债权有效回收与债务人逐步恢复正常生活的多赢效果。

  案例三

  姜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多家金融机构一致行动促成个人债务重整

  【基本案情】

  姜某因投资火锅店经营亏损及出借款项难以收回,陷入债务困境,被多家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依法拍卖姜某与前妻共有房产,变现款项60余万元,但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姜某虽有稳定工作收入,但短期内无力偿还高额债务,同时还需赡养七旬患病母亲并支付两名女儿的抚养费,家庭经济压力沉重。面对执行僵局,执行法院引导姜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寻求一揽子解决债务问题的路径。

  【清理情况】

  2025年8月,法院裁定受理姜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经债权申报与审查,共确认9笔债权,总额209万余元,其中金融机构债权4笔,合计98万余元,占债务总额近一半。管理人通过全面调查核实各类财产信息,对债务人进行“诚信体检”,未发现姜某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其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表现出积极清偿的意愿。

  在债务清理过程中,姜某提出以其未来稳定收入为基础、分期偿还债务的重整思路。法院与管理人多次组织协调,向金融机构债权人阐明:若延续传统追偿方式,债务利息持续累积,将严重影响债务人还款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其彻底丧失偿债能力,金融机构债权实现亦将面临更大不确定性;而通过分期清偿、停止计息并适度减免等方式进行债务重整,既可保障债权人获得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也能帮助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最终实现金融债权有效回收与债务人重生的双赢。

  经多轮协商,包括4家金融机构在内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自法院受理清理案件之日起,全部债务停止计息。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制定债务重整方案:以房产变价款60余万元、公积金账户余额等作为首期偿债资金,后续以债务人每月收入(含公积金)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同时为债务人保留抚养费、赡养费等生活必要开支。另考虑到履行期限较长,方案明确了相关诚信监管要求。2025年12月,该重整方案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法院依法裁定批准姜某个人债务重整方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金融机构债权人一致行动,积极参与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通过减息让利实现个人债务重整的典型案例。本案中,4家金融机构债权占比较大,其是否同意停止计息、减免部分利息,是债务清理能否成功的关键。通过法院与管理人多次协调,金融机构从长期债权实现角度出发,同意减免并延长还款期限,最终达成债务重整方案,提升了债权回收率与可预期性。同时债务重整方案充分考量债务人需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实际情况,为其保留必要家庭生活费用,并设置了特殊情形的履行宽缓条款,实现了债务清理与债务人基本人权保障的平衡。

  案例四

  王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以严格诚信审查促成金融机构减息让利

  【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早年经营及为他人担保陷入债务困境,其名下唯一住房已被法院拍卖处置,所得款项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面对多家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的持续追偿,其每月工资收入在支付基本生活及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后,已无力承担而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2024年11月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王某某提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清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及诚信状况开展全面细致调查。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及多家商业银行核实,确认王某某名下确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商业保险等财产。为核实其收入状况,管理人不仅调取了其银行流水,还前往王某某工作单位进行了实地核实。此外,管理人还到其原住所地及临时居住地进行实地走访,向社区及物业了解其家庭状况,确认其离异后需独自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且作为独生子女需赡养年迈多病的父母,家庭经济负担沉重。上述调查过程与结果均详细记录于财产调查报告中,并向债权人全面公开。

  本案中,2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人,其态度对清偿计划能否顺利通过至关重要。为此,法院多次组织管理人、债务人与金融机构进行深入沟通。管理人重点围绕财产调查报告,向债权人清晰说明债务人已无资产可供执行、未来偿债能力完全依赖于工资收入的客观事实。基于扎实的调查数据和债务人诚恳的还款意愿,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豁免部分利息和罚息等衍生债务,并带动其他债权人相应让利。这一关键性突破将王某某的债务总额从78万余元降至55万余元,显著提升了债务清偿的现实可行性。经两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清理方案。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批准该清偿计划,并同步完成对王某某的信用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通过严格诚信审查消除疑虑、推动金融机构实质性减息让利,从而助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重获新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管理人通过对债务人全面细致地财产调查和诚信审查有效消除了债权人的疑虑,为债务和解创造了可能。在此基础上,法院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基于现实偿债能力,减免部分利息和罚息,提升债权清偿可能性,最终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债务清理方案,让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实现信用修复。

  案例五

  张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一人公司和股东债务实质合并重整提升个人债务清理效果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拖欠供应商货款及众多装修业主工程款,引发系列债务纠纷。2025年6月,根据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该装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张某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其个人亦因举债维持经营而负债累累,还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较大困境,执行法官引导其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寻求与企业债务一体化解路径。2025年8月,法院裁定受理张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

  【清理情况】

  在一体推进程序中,破产法院指定同一管理人一并负责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事务,统筹梳理装饰公司与张某某的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经查明,张某某所负债务均源于正常经营与生活支出,未发现其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不诚信行为;该公司经营期间未建立独立财务账册,张某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债权债务无法严格区分。

  鉴于张某某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与未来收入预期,为公平清理债务、切实保障众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引导双方共同提出实质合并重整申请。在征求全体债权人意见且无人提出异议后,法院于2025年11月裁定对该装饰公司与张某某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制定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统筹安排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清偿。根据草案:某装饰公司与张某某合并向全体债权人清偿总额37万余元;清偿方式为分期履行;清偿完毕后剩余债务予以豁免。经表决,该草案获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2025年12月,法院裁定批准该合并重整计划。同时,依法解除对债务人的相关限制措施并恢复信用。

  【典型意义】

  本案探索了“管理人统一指定、程序合并推进”的企业与个人债务协同化解新模式,为类似企业和个人混合型债务困境的解决提供了参考方案。在一体推进程序中,指定同一管理人,全面查清财产混同状况,统筹拟定清偿方案,避免程序割裂与资源浪费,提升债务清理效率。同时在公司与股东财产高度混同的情形下,裁定企业与个人实质合并重整,防止债务人通过形式分离规避债务,确保所有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公平受偿。

  案例六

  吴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和解计划批准后债务人爽约致清理程序终结并受罚

  【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营者,在公司经营期间,其为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后因公司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吴某累计负债近120万元。其中,结欠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债务90余万元,结欠其他普通债权人债务30多万元。因吴某未能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其涉及的3起债务纠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核查,吴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确因公司经营失利无力清偿全部债务。执行法院结合其实际财产状况与履行能力,引导吴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清理情况】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吴某所负债务均系正常经营、生活过程中形成,依法裁定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在债务清偿方案磋商阶段,法院主动搭建沟通桥梁,对接各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综合考量债权人债权金额、债务人实际履行能力,在保障吴某基本生活与生产经营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拟定分期还款方案。为提升清偿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法院采取债权人分组方式:将房东主张的房租、工人工资及店铺经营费用列为第一组债权,参照公益债务予以优先清偿;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意减免利息、罚息,将其列为第二组债权;其余六家普通债权人则均同意放弃利息主张。所有债权人均一致认可,若吴某按期履行完毕和解计划,将免除其剩余全部未清偿债务,后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该债务和解计划。然而在和解计划履行期间,吴某经法院多次催告仍屡次违反约定,未按期还款。法院据此依法裁定终结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恢复原执行程序,并对吴某作出罚款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虽因吴某未诚信履约导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终结未能实现清理目的,但其在程序推进与违约处置方面的做法,对于规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一方面,创新债权分组处置模式。法院参照企业破产重整的分组表决思路,结合债权性质进行科学分类、差异化处置,既保障房租、工人工资等关乎民生的债权优先实现,又兼顾金融机构与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严把“诚实而不幸”这一核心要件。在吴某屡次违反债务和解计划约定,辜负债权人信任的情况下,法院依法终结清理程序并处以罚款,向社会明确传递“诚信履约是前提,失信失约必追责”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