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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房产被拍卖,幼童优先分走15万剩余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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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徐某名下房产为50万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徐某去世后银行要求拍卖该房产优先受偿。法院判决拍卖所得价款中先划出15万元作为幼童必要遗产份额,剩余部分再用于清偿银行债务。抵押优先权不能对抗必留份制度。

“父债子还”并非绝对,法院为幼童“截留”15万元遗产份额!

  父亡债未了,银行诉请继承人以遗产清偿债务,但逝者家中尚有一名年仅两岁幼童,丧父后仅依靠母亲微薄收入艰难度日,基本生活与成长面临现实困境。遗产处置究竟该优先偿债,还是先行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益?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明确遗产清偿债务前,应当优先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生活份额,以司法温情守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徐某与任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任某旭。任某旭与妻子陈某婚后生育一子任某武。2023年4月,徐某、任某因家庭生活周转所需,向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徐某名下房产办理抵押担保,约定按期还本付息。2023年11月,徐某与其子任某旭不幸在同日离世,家庭支柱骤然崩塌,涉案银行贷款随即出现逾期断供。

  为追回欠款,银行将任某、两岁幼童任某武及其母亲陈某一并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任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用;对涉案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任某武、陈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庭审中,陈某表示自丈夫猝然离世后,其独自抚养年仅两岁的幼子,因收入微薄,日常生活本就捉襟见肘,根本无力承担大额债务。同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希望法院在遗产处置过程中,为未成年幼子保留必要份额,保障孩子基本生活与成长需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徐某、任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理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徐某亡故后,其法定继承人本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年仅两岁的未成年被告任某武。其年幼无劳动能力、无独立生活来源,丧父后仅依靠母亲微薄收入维持生计,属于法律明确应当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综合考量任某武年龄、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未成年人基础教育及日常成长开支等实际因素,法院依法酌定为其预留15万元必要遗产份额,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与成长所需,剩余遗产再用于清偿银行债务。同时,鉴于任某武可继承财产价值未超出预留份额范畴,法院对银行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遗产偿债需为老弱幼群体生存预留必要份额

  该案承办法官在案后表示,民间素有“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但从法律层面而言,这一说法并不具备绝对效力。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且该义务并非无条件适用。若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弱幼群体,法律会优先保障其生存权益。

  法官提醒,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应当尊重法律对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规则,恪守遗产偿债法定前置条件;遗产继承人面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也应明晰自身责任边界与权利范围。司法裁判始终坚持依法衡平各方权益,既以法律标尺定分止争,也以人文关怀守护弱势,让法律既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刚性准则,更是兜底保障民生、传递温情正义的坚实港湾。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润萱 田丹

  来源|法治日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银行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大于幼童的必要份额吗?

答:不大。民法典明确规定,必要遗产份额的预留优先于债务清偿,包括抵押担保债务。银行优先权只能在后顺位行使。

问题2:拍卖父亲遗产房未成年孩子能分到钱吗?

答:如果孩子是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法院会先从拍卖款中扣除必要份额直接留给孩子,剩余再还债。

问题3:遗产房折价款不够还债孩子还要补钱吗?

答:不需要。孩子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若遗产全部用于预留份额和部分还债后仍有不足,孩子无需以个人财产补足。

问题4:债权人如何正确追讨已故债务人的抵押贷款?

答:应先了解债务人是否有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有则法院会先预留必要份额,债权人只能就剩余遗产行使权利。

问题5:房屋被拍卖后未成年继承人无处居住怎么办?

答:法院预留的必要份额可以包括租房或购买基本居住条件的费用,但本案中幼童随母亲生活,预留金用于日常开销。

问题6:继承开始后抵押房产需要先解押才能预留份额吗?

答:不需要。法院会在执行中直接确定预留金额,从变卖所得中先行截留,剩余再交付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