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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账未备注投资款,能否认定已完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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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股东向公司转账但未备注投资款,且工商登记显示实缴出资为零的,不能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转账未备注投资款,能否认定完成出资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至2027年4月。某上海公司系其债权人,依据生效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因某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某上海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王某某主张其于2017年7月已向公司转账100万元,完成了出资义务,并提交某科技公司盖章的《个人出资证明》。但公司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2022年年报均显示,王某某实缴出资为0元,且相关转账未备注为股东投资款。一审、二审均未支持王某某的主张。王某某以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股东向公司转账但未备注投资款,且公司工商登记显示实缴出资为零的,能否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要旨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款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具备明确的形式要件。股东转账未备注投资款,且公司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长期显示实缴出资为0元的,不足以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于一审判决后补办的出资证明,因形成时间存疑,证明力较弱,不足以推翻工商公示信息。一审程序虽有瑕疵,但二审已依法通知股东到庭参加诉讼,保障了其辩论权利,不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律师说法

  从实务角度看,股东出资必须注重形式合规。很多创业者认为只要把钱转给公司就算出资,这是重大误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如果转账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一旦公司涉诉,股东很难证明该笔款项的性质就是出资。本案中,股东虽主张已转账100万元,但因未规范备注,且公司年报长期显示实缴为0,最终被认定未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法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需注意收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等证据。对于股东而言,出资时务必规范操作:使用本人账户向公司基本户转账,备注清晰,保留完整凭证,并要求公司出具规范的出资证明书、修改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只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时具备,才能在争议中有效抗辩。此外,出资证明等证据应尽量在诉讼前形成,诉讼后补办的证据证明力较弱,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4492号民事裁定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收集公司工商信息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目标公司的股东信息、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打印并保存网页截图,这是证明股东未出资的基础证据。

调取公司银行流水

如果条件允许,通过合法途径调取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看股东是否有向公司转账的记录,以及转账时是否备注了投资款性质。

整理债权凭证

准备好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执行立案通知书、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等,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追加股东的前提条件。

撰写追加申请书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列明申请追加的股东信息、未出资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请求法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法院就追加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庭审程序充分举证质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意出资形式规范

如果是股东一方,应当在出资时严格规范操作,确保转账路径清晰、备注明确、凭证完整,并及时办理工商信息变更,避免在争议中因形式瑕疵被认定为未出资。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股东把钱转给公司就算出资了吗?

答:不算。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款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且最好在转账时备注"投资款"或"出资款"。如果转账没有备注,又无法提供其他充分证据,法院很可能不认可这笔钱的性质是出资,股东仍然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问题2:公司年报显示实缴出资为零有什么后果?

答:这意味着从工商公示信息看,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依据这个信息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虽然年报信息不一定完全准确,但股东如果要推翻这个公示信息,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而且证据最好是出资时就形成的,而不是事后补办的。

问题3:事后补办的出资证明有用吗?

答:证明力很弱。如果出资证明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者一审判决之后才补办的,法院通常会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持谨慎态度。因为这种证据属于事后制作,可能存在配合诉讼的嫌疑,很难推翻之前长期存在的工商公示信息。

问题4: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答: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程序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有相应的举证要求和诉讼流程。

问题5:一审没收到传票直接判了怎么办?

答:如果一审确实存在送达程序问题,当事人应当及时在二审中提出。但二审法院如果已经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且当事人能够正常行使辩论权,那么二审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判,不一定会发回重审。关键要看程序瑕疵是否实际影响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问题6:股东怎样才能避免出资不被认可?

答:出资时务必做到三点:一是从股东本人账户直接转账至公司基本户,不要经过第三方;二是转账时必须备注"投资款"或"出资款";三是要求公司及时出具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条款,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实缴出资信息公示。这样才能做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兼备,避免日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