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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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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81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采用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式样由公安部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第八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时,应当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五)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七)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八)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九)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使用居住证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港澳台居民迁入内地(大陆)落户定居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就港澳台居民证件便利化措施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8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公安部副部长侍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黄柳权、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龙明彪介绍港澳台居民证件便利化措施,并答记者问。

  国新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公安部副部长侍俊先生,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黄柳权先生,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龙明彪先生,请他们为大家介绍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就先请侍俊先生作介绍。

  公安部副部长 侍俊: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将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学习、创业、就业和生活的重要文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心系港澳台同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香港、澳门发展同内地发展紧密相连,增强香港、澳门同胞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让香港、澳门同胞同祖国人民共担民族复兴的历史责任、共享祖国繁荣富强的伟大荣光;强调两岸同胞是命运与共的骨肉兄弟,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要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努力扩大两岸民众的受益面和获得感。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指出:“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这次制定出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已实行一系列惠及港澳台居民政策基础上,针对一些港澳台同胞反映使用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在办理网上购票、自助取票、旅馆住宿、金融业务等不太方便的问题,推出的又一项为港澳台居民谋福利的实实在在的便民惠民措施,目的就是要让港澳台居民能够在居住地享受到与内地(大陆)居民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和便利。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兑现承诺的具体行动,也是增进港澳台居民福祉的便利化、人性化的重要举措。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此次出台的《办法》就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上学、就医等方面,规定了在内地(大陆)享受3项权利、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9项便利的政策措施。本《办法》总共21条,规定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条件、证件功能、持证人权益、证件制作、申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为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领取居住证后,港澳台居民即可凭居住证享受到《办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办法》总的情况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记者朋友们对我们这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