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必然成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在学生上学时间,温某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经过滨江学校大门校区路段时未减速慢行,当遇到学生即陆某横过道路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避让,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温某波在此事故中具有明显过错行为,其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据此,应予支持原告陆某主张要求被告温某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合理诉请。
受害人虽然因交通事故发生不幸死亡,其被扶养人有退休金无权主张生活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赔偿李某2和邢某1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在案证据,李某2和邢某1均是退休人员,两人每月都可领取养老金,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故不符合被扶养人生活费赔付的条件,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计算了李某2和邢某1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当,应予纠正。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无须赔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根据民法典,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2021年1月1号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不再赔付该赔偿项目。但因本案事故发生于2020年12月18日,对上述新规定尚不适用,故本院支持原告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