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
――本标签下共聚合3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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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与被投诉事项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投诉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应驳回起诉
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投诉举报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被上诉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系对上诉人投诉问题进行书面答复,没有为上诉人创设或变更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12345热线受理转办投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民生诉求、政民互动、投诉举报、效能监察等公共服务;该热线对相关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事项受理并进行分类处理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被诉的受理转办投诉事项行为,属于内部运行的程序性行为,并不具有终局性及外部法律效力,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