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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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执行款后转给配偶,拖欠律师费属共同债务
李某与王某之间争议通过某律所代理的诉讼案件得以解决并实现包括何某报酬在内的债权,经法院执行2,244,872 70元的案款转入李某账户,后又转入何某账户。因本案代理费债务系为实现李某与何某共同经营利益而产生,也应为李某、何某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何某夫妻共同偿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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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财产部分可否按风险代理收费?
婚姻案件按风险代理收费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有违善良风俗亦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合同中关于收费标准的约定应属无效,但博京律所在某A与郑某某离婚纠纷诉讼过程中实际履行了代理义务,某A亦接受了代理服务,故仍应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诉讼标的额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
如何对律师费实际支出进行有效抗辩?
本案中,南社布兰兹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万元,但南社布兰兹公司多次诉讼维权,其提供的发票并未明确只与本案相对应;南社布兰兹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费为双方之间基于维权项目所作出,并非具有个案性的律师合同,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其支出的律师费本院予以酌定。 -
律师费负担没有合同约定,法院可否判令支付律师费?
某A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某A支付某A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7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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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已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要求各市、县(区)遵照执行。 -
深圳市律师协会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律师费、违约金和借款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本案二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天信公司有关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年利率24%予以了支持,对天信公司超过年利率24%的有关违约金、律师费用等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