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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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判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某A主张昌吉市公安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超期且未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昌吉市公安局作出的昌公(绿)行罚决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对昌吉市公安局作出的昌公(绿)行罚决字(2019)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的违反程序问题未予纠正,适用法律错误,亦应当撤销。
  • 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如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正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的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主要是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两种方式进行。虽然,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结果殊途同归,但是,两类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定程序及法律依据截然不同,不宜混淆。
  • 行政处罚决定指向的行为是违法建设行为,故而其处罚的对象应是违法建筑的建造者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可见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具体行为,对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也应着眼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案涉处罚决定指向行为是“未经规划批准擅自建设车库”,而白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某A认定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因权利救济告知错误,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本院认为,原告是否实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能阻却被告在涉案处罚决定中权利救济告知错误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出被告在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中权利救济告知错误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判决撤销被告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湖田派出所作出的珠公(湖)决字[2019]09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