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本标签下共聚合10条信息――
-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对梁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梁某某对该答复书不服,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审法院认为海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
2020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工作中参考。 -
“三定”方案属于政府信息吗?
本案中,申请人某A向被申请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的“三定”方案,即《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28号),上述文件由党政联合办文,从公文号来看亦是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主办制作,因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系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故上述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也即不属于政府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2020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函〔2020〕109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
-
征地请示已经得到批准文件内容已经得到确定,不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可以公开
在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该请示已经得到批准,文件内容已经得到确定,与之对应的行政程序也已完结,故不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而是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以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其所作的2018年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
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的审查与判断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过程性信息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决定不予公开,但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该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理解,应当理解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途径获取信息”,不应理解为“只能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但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 -
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功能与界限(孔祥稳)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不适用“以公开为原则”的要求,仅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才应当公开;“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政处罚决定”可理解为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重复申请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未依职权就本案诉讼是否符合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判断即进入实体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