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自己名义对梁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梁某某对该答复书不服,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本案适格被告应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审法院认为海南省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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