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重复申请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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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一审法院未依职权就本案诉讼是否符合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判断即进入实体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6行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某A3派出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B。

  上诉人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某A3派出所(以下简称某A3派出所)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13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张某B以邮寄形式向某A3派出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8年]通交(九)信复第1号。现依法申请公开:从事发地调取这张光盘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剪辑制作工作人员的姓名及没有采集当事人包美萍从进入视频至被撞前的视频的原因及孔悦警官在第1201120801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位置上签字的法律依据。”某A3派出所9月14日收悉后未予答复。张某B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某A3派出所未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刻答复。

  另查明,2018年7月28日,张某B向某A1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九大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描述为:“贵大队在2018年4月6日的《告知》中向申请人提供了12月4日事故录像光盘一张,该视频经过剪辑制作。现依法公开:“从事发地调取这张光盘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剪辑制作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及没有采集当事人包美萍从进入视频至相撞前的视频的原因”。交警九大队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张某B不服,向某A1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某A1市公安局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通)公复决字[2018]第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交警九大队收到张某B2018年7月28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交警九大队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张某B的申请作出答复。2018年12月14日,交警九大队作出[2018年]通交(九)信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张某B“光盘系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某A3派出所提供,对于光盘调取人员、剪辑制作与否及涉及工作人员等问题请与光盘提供方联系”,并载明联系电话与联系人。张某B不服该答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苏0691行初28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张某B的申请在实质上属于咨询、询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调整的政府信息。针对张某B的咨询,交警九大队已告知其光盘的制作主体,并建议向制作单位了解并无不当,交警九大队的答复内容亦对张某B的知情权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张某B的起诉。张某B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4月4日,张某B向某A3派出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描述为:“交警九大队向申请人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8年]通交(九)信复第1号称:光盘系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某A3派出所提供,对于光盘调取人员、剪辑制作与否及涉及工作人员等问题请与光盘提供方联系。现请贵所依法公开:从事发地调取这张光盘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剪辑制作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及没有采集当事人包美萍从进入视频至相撞前的视频的原因”。同年4月10日,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作出[2019年]崇信依复第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张某B调取监控的工作人员姓名经查系民警孔悦,未有工作人员对该监控视频进行剪辑,故张某B申请的关于剪辑视频工作人员的姓名信息不存在,“没有采集当事人包美萍从进入视频至相撞前的视频的原因”不属于政府信息。

  还查明,2018年4月,张某B向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描述为:“……指令治安民警孔悦该行为的人或者单位,并提供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其职责范畴的依据”。同年5月15日,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作出[2018年]崇信依复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张某B“指令治安民警孔悦该行为的人或者单位”不属于政府信息。经查,根据《某A1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派出所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广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及停车场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市区派出所管辖,民警孔悦系某A1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大队驻所交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由上述规定可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即便认为属重复申请,也应将情况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张某B曾于2019年4月4日就“从事发地调取这张光盘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剪辑制作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及没有采集当事人包美萍从进入视频至相撞前的视频的原因”向某A3派出所提出过相同申请,且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已对此作出过书面答复,张某B对该内容再次向某A3派出所提出申请,明显属于重复申请。对于“孔悦警官在第1201120801号《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警位置上签字的法律依据”,张某B曾在2018年4月向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提出过要求公开“制作《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治安民警孔悦职责范畴的依据”的申请,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对此也进行了书面答复,该申请虽与本次申请语言表述有差异,但实质上张某B均是想确认孔悦是否有职权在案涉《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其要求公开的目的具有内在一致性,本质上属同一申请,因此,该项申请亦属于重复申请。对于重复申请的处理方式,《条例》已予以明确,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均需要尽到一定的告知义务。本案中,某A3派出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告知义务,某A3派出所收悉申请后未告知的行为违法。但鉴于张某B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属重复申请,行政机关可不予重复处理,要求某A3派出所再次书面告知张某B不予重复处理并无实际意义,故而,对于张某B要求责令某A3派出所立刻答复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某A3派出所收悉张某B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告知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张某B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A3派出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张某B申请的内容与之前申请的内容是重复的,可以不重复答复。2.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张某B的信息公开申请系重复申请,重复申请的处理告知行为对张某B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收到重复申请不予处理的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B承担。

  被上诉人张某B辩称,根据《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一审法院虽然认定被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系重复申请,但认定行政机关收到重复申请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行政违法是正确的,本案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B因重复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制度是国家制定的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可能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法律救济制度。在特定情形下,当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行为或者不作为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等法律效果时,即意味着当事人不具有依法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的诉讼利益,当事人就此类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本案而言,从张某B先后多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相应的答复来看,张某B本次申请公开的内容曾于2018年4月、2019年4月分别向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及某A3派出所提出过相同申请,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均已作出过书面答复。因此,张某B就上述内容再次提出的申请明显属于重复申请。在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已对先前申请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张某B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已经得到实现。故某A3派出所对于张某B的重复申请无论是否答复以及如何答复均对张某B的政府信息知情权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张某B就某A3派出所的答复行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的诉讼,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该规定及上述分析,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张某B的起诉。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确认某A3派出所收悉张某B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告知的行为违法的判决,本院认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审判的职责所在。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所涉的重复申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对政府信息申请权的滥用,尽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重复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回应,但这并不意味着重复申请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否则将可能导致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的浪费。一审法院认定张某B在本案中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即应以此认定被诉答复行为对张某B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张某B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从而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未依职权就本案诉讼是否符合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判断即进入实体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1378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张某B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某A1市公安局某A2分局某A3派出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