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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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具有可诉性
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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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行政复议后,原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由六个月变成十五日
即便如飞越经销部主张扣除某A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8月8日的诉讼期间,其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5号复议决定,于2018年10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仍然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 -
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才能决定实施,未提交证据证实行政处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撤销
本案中,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涉及上诉人重大财产权益,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才能决定实施。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所涉行政处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
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法〔2023〕206号)
2023年12月13日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出席发布会,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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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正确、适格的被告,是原告和人民法院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原告起诉状基于初步证据确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定、可识别的行政机关,即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至于起诉状载明的被告是否正确、是否适格,则是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确定的问题。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耀德公司错列被告,亦应当协助耀德公司准确确定被告,加以释明引导,而不能迳行驳回耀德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