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本标签下共聚合18条信息――
-
另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执行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
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引发分配争议,东海某公司申请参与广州房产拍卖款分配,遭青岛中院、山东高院驳回。最高法再审发现,被执行人股票已摘牌难变现,且申请分配债权总额远超可处置财产,遂改判支持其参与分配,同时认可首执债权人可适当倾斜。 -
案外人错转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钱款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核心在于误转款项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法院指出:若转账系无真实意思表示的误操作,且收款账户已被司法冻结,资金未被实际支配、未与其他款项混同,则该款项已特定化,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案外人作为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此判决强调执行异议之诉应进行实质审查,而非仅凭账户名称判断权属。 -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作出的另案确权判决可以作为排除执行的依据吗?
在执行法院查封执行标的后,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实现,如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所依据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标的被查封之后作出,则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案中,河池中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桂12执140号结案通知书,于2023年4月10日向龙某群邮寄送达该结案通知书,龙某群于2023年4月12日签收了上述结案通知书。龙某群于2023年8月10日向河池中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结案通知书,明显超过六十日的异议期限。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无明显不当。 -
企图“金蝉脱壳”,最终“作茧自缚”
“名下没房没车、账户空空如也,就能‘金蝉脱壳’逃避债务?”一些失信被执行人自以为通过“零元转让股权”等隐蔽手段就能躲避强制执行,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
执行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否认定为执行程序终结?
就本案而言,虽然鄂州中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4)鄂鄂州中执字第00053-3号以物抵债裁定,并将该裁定送达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但该院并未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现有在卷材料亦无法证实本案存在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而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的情形。鉴于此,不能认定本案执行程序已终结。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
仅就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执行进行审理,对商品房占用范围之外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漏裁漏判?
鉴于某A与启宏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涉及案涉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故本案仅就案涉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能否继续执行进行审理,而案涉商品房占用范围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华融福建分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未围绕启宏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商贸物流园区、宗地编号为PS挂-2011-23号的整块土地的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系漏裁漏判的主张,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