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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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形成后离婚分房不能排除执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不因离婚协议的约定而免除。若债务人在负债后将共同房产无偿转让给配偶,该行为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可被撤销。法院强调,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内部出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可诉请执行共有房屋中属于债务人的一半份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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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执行进行审理,对商品房占用范围之外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漏裁漏判?
鉴于某A与启宏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涉及案涉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故本案仅就案涉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能否继续执行进行审理,而案涉商品房占用范围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华融福建分公司关于一审判决未围绕启宏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商贸物流园区、宗地编号为PS挂-2011-23号的整块土地的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系漏裁漏判的主张,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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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性质认定司法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查封案涉房产,故在人民法院查封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属于对某B公司借款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后,无论某B公司是否形成以物抵债或者以借款转变为购房款,都不能改变其性质。 -
执行异议之诉针对执行行为本身,如进行实体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孙某A在其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法院亦以此为案由对本案进行了实体审理,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相关规定,裁定撤销两审民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