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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一点就轻判”行不通!拒执罪悔罪须见真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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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案明确拒执罪适用缓刑的前提是积极履行义务与真诚悔罪。被告人转移大额财产、仅象征性还款,且在一、二审中拒不补救,不符合缓刑法定条件。依法改判实刑,维护了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李某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告人不积极履行义务、悔罪态度不佳的,依法不应对其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洪某兰与被执行人李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云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李某云未履行判决义务,洪某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鄂城区人民法院调查得知,李某云于判决生效后在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领取了另案执行案款170万元,并于次日全部转移至其儿子、邻居等人名下并无法追回,造成本案无法执行。鄂城区人民法院遂对李某云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期间,李某云迫于威慑,分五次还款23万余元。申请执行人通过撤销权诉讼追回35万余元。

  因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3月,洪某兰提起刑事自诉。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云领取另案执行案款后转移,造成本案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云主动还款23万余元,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

  一审判决后,自诉人洪某兰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上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定罪正确。被告人李某云的行为损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权威。本案一、二审期间,李某云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审法院对李某云适用缓刑不当,无法达到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的目的,遂撤销缓刑部分,对被告人李某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某云转移案款、逃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显,性质较为恶劣,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审查期间,李某云虽然偿还了23万余元债务,但相较于李某云转移的170万余元,其偿还金额较少,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较大。自诉程序中,经一、二审法院多次释法明理、催促履行,李某云未偿还剩余债务,自诉人对此反映强烈。

  拒执罪缓刑的适用,应以被告人积极履行义务、真诚悔罪为前提。本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把握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依法撤销一审对李某云的缓刑部分,改判实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来源于2026年1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