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隐匿财产型拒执罪的认定与司法适用
编者按:
本案核心为被执行人以现金支取报酬的方式隐匿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该案为现金隐匿型拒执罪的认定、证据固定及量刑提供了典型实务参考。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现金支取工资、娱乐消费等方式隐藏、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吴某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原告彭某某工程款11343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彭某某遂向红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月25日,红安县人民法院向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吴某某签收后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情况,也未履行还款义务。随后,在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后,吴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9年7月至8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2次,共计执行9日。
自2019年至今,吴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红安县人民法院共有12个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累计金额1348500元。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吴某某共计已偿还210700元,剩余未还金额1137800元。
期间,红安县人民法院持续对吴某某开展执行工作,以文书电子送达、发信息、打电话等方式要求吴某某报告财产、按判决书或调解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吴某某多次以没有钱还款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至7月,将吴某某司法拘留3次,共计执行45日。而后吴某某仍不报告财产、不执行判决或裁决。
经查,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吴某某在武汉某茶楼棋牌室上班并自己开有棋牌室,其要求老板以现金形式支出其劳动报酬,但并不利用获得的报酬还款,还多次邀请他人到足浴店、餐馆、KTV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并长期在棋牌室参与赌博。
经执行法院多次释法说理,吴某某仍不悔改,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红安县人民法院遂将吴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11月,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吴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吴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现金支取工资、娱乐消费等方式隐藏、转移财产,多次、长期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源于2026年1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